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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及禁止年底突击违规刷卡的公告

日期:2024-12-18 10:01 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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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广大参保群众:

临近年底,为防止对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误解和不当宣传,避免出现诱导参保群众集中突击违规刷卡结算的现象,确保医药资源合理使用和医保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虚假宣传:不得向参保人员散布错误待遇信息,严禁诱导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购药。

2.规范诊疗行为:不得为“清空”门特(门诊特殊疾病)和门统(门诊统筹)额度而开具不必要的处方或违规售药。

3.合理合规服务:不得为非门诊统筹待遇享受人员提供违规医疗服务。

4.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收集、滞留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凭证。

5.杜绝诱导消费:不得通过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诱导参保人购药。

6.真实报销数据:不得将非医保药品、非门特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可报销项目进行报销。

7.禁止欺诈行为:不得传输虚假数据进行医保报销;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现金返还、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8.遵守协议约定:必须遵循《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约定的其他条款以及相关服务协议条款。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一经查实,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暂停其医保服务协议或者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与公安、卫健、中医药、药监等部门联合开展深入调查,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参保人须遵守以下“五不可”原则

1.不可冒名使用: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可重复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不可转卖获利: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现金返还、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4.不可冒用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不可伪造资料: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参保人,医保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严重的将依法按欺诈骗保处理并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处理。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于举报属实的欺诈骗保案件,依据《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将按照查实金额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请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群众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医疗保障环境。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黑龙江省各统筹区举报电话

1.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0451-12393

2.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0451-12393

3.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0452-2416579

4.牡丹江市医疗保障局 0453-6172320

5.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0454-8888433

6.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0459-6318799

7.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0467-12393

8.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0469-6675375

9.伊春市医疗保障局 0458-6167305

10.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 0464-8257834、0464-8257837

11.鹤岗市医疗保障局 0468-3220067

12.黑河市医疗保障局 0456-8242017

13.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0455-8331818

1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0457-2758688

15.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0451-55195009

16.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0451-82663546

17.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 0451-12393-3

18.大庆油田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 0459-12393、0459-5995153

责任编辑:于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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