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黑发〔2022〕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评估,现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如下:
一、支付项目
将“胚胎培养”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试点医疗机构,限在试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日间病房内支付(含省内异地就医),医保类别为乙类(见附件1)。
二、支付政策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其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辅助生殖项目价格支付。对价格高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辅助生殖项目价格的试点医疗机构,取消试点资格;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对不符合相关规范或管理要求、不符合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基金不予支付。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试点医疗机构评估考核机制。试点医疗机构考核周期为每二年,由各地医保经办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评估考核小组,制定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试点医疗机构准入、调整和评估考核方案和程序,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试点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内,评估考核小组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考核,从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费用控制、医保协议管理和基金使用效能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试点资格,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对评估结果合格的,分别逐级上报医保、卫健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卫生健康行业监管。对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供精、采供卵和代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做好费用报销工作。
(三)加强基金监管和调度。相关市(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试点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对纳入试点医疗机构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实行限价管理,同时加大基金智能监管和稽核力度,严厉打击利用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实施的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区应开展基金支付和患者负担情况动态监测,按年度统计本统筹区内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试点医疗机构相关费用情况,试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相关数据须与卫健部门报送的《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一致,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excel版和pdf盖章版报送至省医保局(邮箱:yyfwglc@163.com),省本级由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报送。
(四)持续做好医保经办管理。医保经办部门要做好信息系统调整和衔接,理顺经办、结算、支付等信息系统各个环节,加强参保群众登记、审核、结算和医保费用报销等工作。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五定”备案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定患者”。强化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实验室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实验室检验项目可追溯、可查询。同步完善和细化试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条款,及时签订医保补充协议。常态化开展稽核,每半年开展评估,按年度开展考核,并纳入协议管理考核范围。
四、宣传解读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主动与试点医疗机构协调配合,引导参保群众形成合理预期,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此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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