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社会监督员选任条件。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其中,参保群众选聘占比不低于60%。
二是规范社会监督员选任程序。按照自愿原则,社会监督员通过公开选聘、特邀聘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
三是明确社会监督员职责。其中规定社会监督员应当向聘任其的医疗保障部门每半年至少提交1份反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中的问题线索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并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医疗保障部门反馈。
四是明确社会监督员管理机制。社会监督员由选任单位进行组织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聘任社会监督员,完善考核退出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五是明确社会监督员义务。社会监督员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守秘密,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能给被监督对象带来不便和增加负担。
六是明确社会监督员禁止行为。社会监督员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工作中接受或索取财物;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或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为由,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无关的活动;在监督过程中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其他有关社会监督的规定。
七是规定社会监督员终止聘任情形。
八是明确社会监督员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等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三、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将成为推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力量,对强化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监督员管理,促进社会监督员履职,筑牢基金监管群众基础,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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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