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可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hlj.gov.cn)信息公开栏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hlj.gov.cn/gkml)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行政权力。
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本机关职权清单,包含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机构职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四)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五)重点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有关的工作动态。
(六)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本机关发布的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本机关重要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绩效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hlj.gov.cn)信息公开栏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hlj.gov.cn/gkml)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在网上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请登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hlj.gov.cn)信息公开栏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hlj.gov.cn/gkml)。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申请到达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咨询。
2.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 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16楼。
邮政编码:15003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8:30-11:30,13:30-17:30
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8830013,0451-87130545(传真)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黑龙江省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16楼。
邮政编码:15003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8:30-11:30,13:30-17:30
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8830013,0451-87130545(传真)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国家医保局或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