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受理范围
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经营许可的零售药店,且具备申请医保定点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医保定点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一)准备阶段
1.申请国家医保编码。零售药店首先需要自主申请使用零售药店国家医保编码(详见附件2药店维护操作说明3.0);
2.申请医保专线备案。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后,请致电12393服务热线,提供零售药店医保编码国码、机构名称、和地址进行备案,12393热线会给予答复:“3-5个工作日后到运行商侧申请医保专线的安装”,自行前往安装医保专线;
3.相关信息化准备。详见附件3省本级新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联网及信息系统改造流程;
4.验证申请资质。在测试环境下,通过HIS软件商向省医保平台上传“进销存”数据。到龙江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yb.hljsybj.org.cn/)进行注册,按提示上传相关图片,验证是否满足申请医保定点基本条件,验证成功后方可进行申请。
(二)申请阶段
①登录龙江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线上向省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申请。
②申请材料(表格详见附件4)
1.《黑龙江省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一份),如办理变更业务,需报送《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6.至少两名熟悉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0.零售药店诚信承诺书;
11.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12.若已与哈尔滨市医保签订协议的药店,需提供协议复印件,尚未与哈尔滨市医保签订协议的,则无需提供(首页和双方盖公章页)。
(三)审核评价
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受理零售药店提出的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审核分为材料初审、材料复审和现场评价三个阶段,零售药店应及时修正不合格事项。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将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社会公示
在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对拟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五)协议签订
公示期后,登录“龙江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发起网签申请。
网签审核通过后,请及时上传协议至“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https://code.nhsa.gov.cn/)等待审核。请正确填写统筹区(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协议生效时间(与协议一致,否则审核不通过无法开通医保服务)。
国家平台审核通过后,请“龙江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注册人手机短信或微信接受“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企业微信邀请、加入“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群”。
(六)密钥领取
协议通过后,登录“龙江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可查看消息提醒收取正式密钥信息(用于替换测试密钥)。
(七)办理进度查询
龙江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开通查询功能,零售药店可登录查询业务办理状态,包括是否已受理、业务办理中、业务已办结等业务办理进度情况。
四、咨询服务电话
0451-1239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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